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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医疗保险指南

信息来源于:耒阳在线 发布时间:2009/6/20
一、医疗保险业务办理程序

为了提高中心工作效率,方便参保职工办理各项业务,便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业务办理程序。

征缴股业务

㈠单位参保
  ⒈在服务大厅征缴股领取《耒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耒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申请登记表》各二份填写好并加盖单位公章;
  ⒉携带上述填好完整、加盖公章的表格及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汇总表复印件,到征缴股进行资格审核
  ⒊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⒋参保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医保中心财务室缴费,医保中心凭参保单位缴费凭证开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
  ㈡参保单位人员变更
  ⒈参保单位如有人员增加、减少、在职转退休,由单位经办人员应于每月底前报送人员花名册或变更表,并随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报送医保中心办理;  

⒉单位新增人员:须到征缴股领取并按要求填写《耒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动表》一式二份;携带盖好章的上述表格及《职工工资表》、《劳动合同》、《求职介绍信》、两张一寸彩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到征缴股审核办理。

⒊由在职转退休:由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退休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诊疗手册,到服务大厅征缴股审核办理职工退休医疗保险手续。

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统筹地区内转移

由单位填写《耒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动申请表》一式二份,经调入、调出单位签字盖章并附职工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复印件,到服务大厅征缴股审核办理。

㈣基本信息变更

单位信息变更由原参保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到征缴股审核办理;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由本人持单位开具的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征缴股办理。
㈤职工暂停缴费
  由单位填写《耒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动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附单位中断该职工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到服务大厅征缴股审核办理。

㈥核销个人帐户
  ⒈核销对象:劳动(工作)关系转移到外省市的在职职工;死亡、出国(出境)定居且注销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

⒉由单位经办人员持职工劳动关系转移证、职工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服务大厅征缴股办理核销手续;

⒊持本人身份证及诊疗手册、IC卡和《基金转出意单》或《死亡继承单》到财务室领取个人帐户余额,同时交还该职工诊疗手册、IC卡。

㈦IC卡相关业务的办理
  ⒈IC卡挂失、补办:参保人员如遗失IC卡,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诊疗手册或户口薄),若代理时需同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到服务大厅征缴股办理挂失;七日后持本人诊疗手册、身份证或户口薄到征缴股办理补办手续。
  ⒉IC卡加密:持本人身份证到服务大厅征缴股办理(定点医院或定点零售药店等均可加设6位数以内的密码)。

㈧停保与复保须知

停保与复保严格遵照(衡劳社〔2003〕60号)文件执行:凡因经济结构调整或因难以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参保条件丧失的单位和因参军入伍、脱产到全日制高校就读、因公或因私出国(境)工作等需停保的个人,停保前参保单位必须向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办理确认停保手续,同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停保的下月起停止医疗费用的支付。若连续45天未履行缴费义务,且未按规定办理停保手续,视为无故停保,按中断参保处理。

停保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复保时应向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补交从停保之日起至复保之日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参军入伍和因公务出境工作等除外),办理医疗保险复保手续。

办理确认停保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复保后,自补交费用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停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且统筹基金不划个人帐户。

对无故停保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复保要求办理复保手续外,同时缴纳自停保之日起至复保之日期间每日2‰的滞纳金。对无故停保的单位和个人停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且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帐户。无故停保的单位和个人复保后,自补交费用的60天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审核股业务办理

㈠住院手续的办理

⒈耒阳市各定点医院住院:参保患者凭本人身份证、诊疗手册、IC卡直接到各定点医院医保办办理住院手续;

⒉衡阳市各定点医院住院:参保患者凭身份证、诊疗手册、IC卡、耒阳市定点医院转院通知单及相关病历资料到服务大厅医审股办理;

⒊市外非定点医院:参保患者凭身份证、诊疗手册、IC卡及相关病历资料及申报住院所需材料到医审股办理审批手续;

⒋异地安置人员住院:须在住院前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本人或家属电话报告耒阳市医保中心医审股登记备案。(电话号码:0734—4350501)

㈡医药费报销

⒈衡阳市、耒阳市各定点医院住院:参保患者只须交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统筹部分由各定点医院直接与耒阳市医保中心结算;

⒉非定点医院(包括异地安置人员)住院报销:先由参保患者全额垫付医药费,待出院后携带以下资料到医保中心医审股报销;
  ①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首次病志、入院记录、报告单化验单、长期和临时医嘱);
  ②出院证或疾病诊断书;
  ③日清单及费用总清单;
  ④住院收费专用票据;
  ⑤身份证复印件;
  ⑥诊疗手册及IC卡;
  ⑦《转诊转院申批表》或《异地住院登记表》复印件。
  上述1-4项需加盖医院公章,异地安置人员须查实电话报告记录、异地安置表。

㈢异地安置的办理

⒈需办理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由参保单位提出申请,到医审股领取《耒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表格中的要求办好后交到耒阳市医保中心医审股审核,审核后,本人、参保单位、医保中心各执一份。

㈣异地安置人员个人帐户金的领取
 异地安置人员凭居住地定点医院及药店的处方、发票和异地安置表复印件到医保中心医审股报销(一年报销一次)。

㈤医疗费用领取
  持本人身份证(代领人需持本人和代理双方身份证)在交发票及相关资料的下月12日至25日在财务室办理医疗费领取手续,然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医疗费用,另凭身份证到服务大厅医审股领取本人诊疗手册和IC卡。

离休干部及二乙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下简称二乙)就诊流程

㈠门诊及住院

⒈门诊就医:离休干部及二乙的普通门诊凭诊疗手册及IC卡到定点医院(市人民医院或市中医院)医保办就医,并保持相对稳定。

⒉住院治疗:离休干部及二乙住院治疗只能到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院住院(市人民医院或市中医院)并需到市医保中心办理住院通知单。凡在定点之外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

⒊急诊:离休干部及二乙急诊可到本统筹地区任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急诊后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应转到定点医疗机构,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转院的,应在住院后三日内(节假日顺延)由本人、亲属或所在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⒋转院诊疗:离休干部及二乙所患疾病因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的技术和设备等原因暂无法确认或治疗,确需转往外地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实行转院审批制度,其程序如下:由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师提出转院理由,填写《转院诊疗审批表》,科主任签署意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办核实并加盖公章,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转院诊疗。

⒌异地就医:离休干部及二乙在境内探亲访友和因私外出期间急诊的,必须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长期居住在外地的,应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安置手续。

㈡医药费的支付与报销

⒈门诊、急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支付

离休干部、二乙在定点医院或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门诊、急诊就医或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待医疗终结后,推带其病历、住院资料(可用复印件,但必须加盖医院医保科或医务科或病案室公章方有效,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票据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⒉异地医疗费用报销

①异地安置或异地长期居住的离休干部及二乙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如需住院治疗应在三天内向耒阳市医保中心报告),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待医疗终结后,凭定点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可用复印件,但必须加盖医院医保科或医务科或病案室公章方有效)、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票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②离休干部及二乙经批准的转院医疗、在境内探亲访友或因私外出期间急诊就医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垫付,待医疗终结后,由本人或亲属凭《转院诊疗审批表》或医院开具的急诊证明及其病历资料(可用复印件但必须加盖医院医保科公章方有效)、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票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③统筹金不予支付的情况

离休干部及二乙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非定点药店购药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急诊除外),未经批准自行转院诊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金不予支付。

④报销时间:每季度的月末25号以前,把相关的票据交由市医保中心审核,下月12号至25号报销。

二、生育保险业务办理程序

㈠就诊程序

⒈门诊就诊:参保女职工怀孕20周后由单位医保经办人持生育证、诊疗手册到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股备案,领取《孕妇产妇保健手册》,选择生育保险定点医院,需进行检查时,持《孕妇产妇保健手册》到所选定点医院检查;

⒉住院就诊:参保女职工持《孕妇产妇保健手册》、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医保窗口办理住院手续。

⒊异地就诊程序

参保职工常驻外地、因公出差、探亲或休假期间需在外地分娩,由所在单位医保经办人持单位出具的外地生育申请书到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股办理转诊手续,按要求填写《耒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就诊登记表》并盖章,发生的生育费用先由个人垫付,产假结束后,由单位医保经办人持《耒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就诊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股按政策报销。

㈡生育保险待遇

⒈生育津贴。女职工符合规定的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内,由发放工资变为享受生育津帖。

①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有下列情形者,按照以下规定享受: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晚育(指生产时年满24周岁以上),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②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③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乘以法定产假天数。

⒉生育医疗费: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必须的检查费标准为200元;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支付标准平产不超越1200元,难产不超越2400元,超额自付。

㈢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⒈《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规定的项目之外的;

⒉超过《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规定的生育费用;

⒊早孕反应、保胎所发生的费用;

⒋不孕症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⒌人类生殖工程(如试管婴儿)所发生的费用。

㈣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应提交的材料

⒈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生育的《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⒉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一方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还须提供对方已参加生育保险或不属参保范围的证明材料);

⒊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流产医疗证明、专家鉴定证明、节育证、相关医疗费用单据等);

⒋失业生育妇女,还须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有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⒌男职工配偶元工作单位的,提交配偶居住的村民委员会或城镇居民委员会了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和结婚证;

⒍受委托代为申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㈤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耒阳市中医院、耒阳市人民医院、耒阳市妇幼保健院、耒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三、耒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所执行文件

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湘政发[1999]15号《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衡政发[2000]5号《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耒政发[2001]27《耒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四、定点医院查询

衡阳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0734—8279479
衡阳船山路

衡阳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0734—8288092
衡阳解放路

衡阳市中心医院
0734—8275814
衡阳中山南路

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0734—8529120


衡阳市第二精神病医院
0734—8238475
衡阳天马山路

衡阳市爱尔眼科医院
0734—8239955
衡阳解放南路

衡阳市妇幼保健院
0734—8205054
衡阳解放中路

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0734—2524197


衡阳市169医院
0734—8483152


衡阳市415医院
0734-8352075
衡阳市广东路

衡阳市第一精神病医院
0734—3130845


耒阳市人民医院
0734—4354617


耒阳市中医院
0734—4353934


耒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0734—4719144


铁五局二处医院
0734—4364925


耒阳市妇幼保健院
0734—4332893


康复医院
0734—4354335


白山坪职工医院
0734—4714029


永耒铁路医院
0734—4713351


南阳煤业职工医院
0734—4714735


白沙电力职工医院
0734—4713651


红卫煤业职工医院
0734—471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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